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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932      更新时间:2026-04-19

  

关于印发《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等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过项目申报程序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海口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和试点资金管理均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项目和试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区)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试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牵头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试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试点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区、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建立健全试点资金管理机制,做好试点资金下达,指导和监督试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

  (三)各区(园区)。各区政府以及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高新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日常监管、验收、绩效评价、数据报送等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牵头推动落实试点工作。

  (四)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工Kaiyun作。

  1.支持首发载体建设。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

  2.支持开设首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3.支持首发首秀首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4.支持开设首发专区、专场。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1.支持商旅文体健融合场景打造。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2.支持多元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服务“一老一小”;支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发展夜间经济。

  4.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发展艺术展览、数字艺术、沉浸体验、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餐饮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5.支持外贸优品消费场景。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1.支持IP转化。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

  2.支持老字号、新品牌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或联动其他IP品牌企业开设跨界联名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3.支持“IP+消费”新场景建设。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或游购路线.支持“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建设。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打造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建设人工智能体验中心、展销中心等。

  (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包括新建商业综合体、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般性装修。

  (五)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等活动。

  (六)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

  (九)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1.对集聚区运营方,在试点期间投入的与支持方向相关的场景装修(不含一般性装修)、服务设施更新、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等有效投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试点期间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集聚区,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0%。1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首发活动集聚的场所,具备开展品牌首发活动所需空间、设施设备等条件,可提供完善的活动配套服务,具有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能力;试点期间举办能高级首发活动不少于2场;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首店集聚的场所,具有时尚、品质、潮流等新特征;试点期间引进引领性品牌高能级首店(含旗舰店、概念店)不少于8家;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场、传统购物型商超、文旅集聚区、废旧工业厂区等场所,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等服务门店总数不少于10家;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场、传统购物型商超、文旅集聚区、废旧工业厂区等场所,打造多元服务消费集聚的新消费场景,重点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功能;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等服务门店总数不少于10家;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街、商场、文旅集聚区等场所,打造夜间(18:00-23:30)多元服务消费集聚的新消费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商业、旅游、文娱服务门店总数量不少于10家;开展了夜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社区商业中心、街区、商场等场所,打造主要为老年人、儿童服务,老年助餐、阅读、社交休闲、康养理疗、老年用品销售、康复辅助器具购置和租赁服务等业态门店,儿童书店、IP乐园、托育托管、亲子餐厅、青少年运动馆、儿童用品零售等业态门店集聚的新消费场景;要求商业、旅游、文娱、体育、健康至少2个领域服务消费相融合,一老一小服务门店总数量不少于5家;开展了适老化、适幼化相关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特色商业街区,打造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外贸优品品牌门店、外贸优品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等集聚的消费新场景;外贸优品相关门店数不少于5家;开展了外贸优品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在商圈、步行街、商场、园区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场所,将国潮、动漫、影视、游戏、非标商业主理人等IP与本地特色文化或优质消费资源联动,打造IP与文化融合、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老字号集聚区、非标商业主理人集聚区或游购路线个IP(老字号集聚区、非标商业主理人集聚区要求相关IP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和1种本地特色文化或优质消费资源;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相同效力证明文件(老字号集聚区、非标商业主理人集聚区运营方提供门店IP证明材料);开展了IP融合或赋能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打造人工智能展销中心、人工智能体验中心等门店集聚的新场景,为消费者提供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脑机接口、机器人、智能商业等人工智能技术体验、展销的消费新场景;人工智能相关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开展了“人工智能+消费”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1.对门店经营者,在试点期间投入的与支持方向相关的场景装修(不含一般性装修)、设施设备购置、数字化建设等有效投资,且有效投资金额不少于5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包括引领性品牌市级以上首店(含旗舰店、概念店);申报单位已取得品牌授权、许可或其他相同效力证明文件;开展了首发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或新场景的创新建设。

  包括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旅游列车、家政、餐饮以及位于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范围内的演出服务、室内冰雪经济、体育赛事、艺术展览、数字艺术等服务消费门店,其中,餐饮要求多元业态融合;开展了多元融合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包括IP主题店、IP概念店、老字号新店、老字号旗舰店、新消费品牌新店、新消费品牌旗舰店、IP跨界联名店;IP知名度、美誉度较好;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开展了IP融合或赋能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包括人工智能展销中心、人工智能体验中心等门店;为消费者提供自动驾驶、智能穿戴、脑机接口、机器人、智能商业等人工智能技术体验与展销;开展了“人工智能+消费”相关的新场景、新业态或新模式的创新建设。

  1.对活动举办方,在试点期间投入的活动项目相关的场租、设备租赁、搭建、运输等有效投资,且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1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包括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及服务消费等领域,举办的新产品新服务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或在展会中开设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的首发专区专场活动。

  要求活动发布的产品、服务或技术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已具备上市销售条件且在3个月内上市销售;属于中国(内地)、亚洲或全球范围首发,在3家以上市级媒体宣传报道;单场活动累计观看人数(含线人次,其中,线)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

  在商圈、街区、景区举办,1年内活动场次不少于12场,在3家以上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每场累计观赛(演)人数(含线人次、线人次,且有明确可行的营收目标和计划的体育赛事活动或文艺演出活动。

  对相关单位,在试点期间投入的IP转化(推出IP周边产品、老牌新品、国货潮品等)相关的委托产品设计、委托产品研发等有效投资(不含自研费用),且有效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1个IP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IP仅可奖励1次;1个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要求申报单位已取得IP授权、许可或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相关IP产品或服务需融合本地特色文化元素,符合品质、潮流、创新、融合等特点;相关IP产品或服务已上市销售,销售收入不少于30万元且在海口市销售收入不少于10万元。

  1.试点资金根据项目数量和资金需求,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项目奖补比例或金额相应动态调整。

  3.项目有效投资额是指经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核定,202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资金支持方向与支持范围,且扣除了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后的金额。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项目申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愿意配合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调度审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6.需要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使用租赁场地建设或委托管理的项目(活动项目除外),租赁期限或委托协议应不少于2年且结束期不早于2027年12月31日。

  7.近3年内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现代商贸流通试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

  1.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方向项目。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

  2.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方向项目。不支持仅短期开展的活动;不支持临时性搭建(存续时间少于1个月)的消费场景;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如传统购物型超市、汽车加油或充电站等;不支持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如汽车4S店、传统模式汽车销售和维修场所、单一餐饮业态的餐馆等。

  3.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方向项目。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容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项目单位自主向注册或项目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级初审。各区牵头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及申报通知要求,对材料完整性及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各区牵头部门可向第三方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意见。初审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各区项目,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纳入拟入库名单;未通过评审的,待项目完善后可再次申报。

  (四)公示公开。对拟入库名单,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备案。

  1.申报项目名称应明确具体信息,不得简单以“开展首发活动”“引入首店”“孵化IP”“国潮IP”“相关IP”“历史文化IP”等名称申报项目。

  2.每个项目单位最多可申报5个项目且1个方向最多申报3个项目,其中,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地址只能申报1个集聚区项目。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各区牵头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或退出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或退出的事由,所属区牵头部门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项目有效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20%的,需履行项目变更程序。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市商务局视情况将项目移出储备库。

  (一)活动监管。活动项目单位至少提前7个自然日,将活动具体安排、手续完备情况等材料报所属区牵头部门,区牵头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活动开展期间,做好现场核查。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活动安排,导致不能现场核查的,将不予验收并移出项目储备库。

  (二)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前,各区牵头部门需定期汇总储备库项目建设情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区牵头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不定期抽查,发现偏离建设目标、进度落后、程序不合规等问题的,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出储备库。

  (三)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后,各区牵头部门需定期汇总项目运行绩效数据,做好绩效评价,及时报送市商务局;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绩效情况,协助市商务局总结运行成效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制定总体验收方案,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的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对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开展阶段性验收,并在终验后完成资金清算。

  (一)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印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材料要求。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行后(活动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可自主向所属区牵头部门提交验收材料。

  (二)区级初验。各区牵头部门根据验收通知要求,对材料完整性以及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运行成效、程序合规等情况进行初验,做好项目查重工作。各区牵头部门可向第三方服务机构问询材料完善建议。初验通过的,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做好项目查重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初验通过的非活动类项目开展现场验收,核验任务完成、运行成效等情况,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分别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对初验通过的活动类项目,复核相关资料、评估活动成效等,开展资金审计、核定有效投资额,并分别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形成拟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名单。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终止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试点资金。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口市推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机制的通知》(海府办函〔2026〕31号),经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市商务局试点资金,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文件和上级部门要求,市商务局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并牵头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及指导。

  第二十条 各区牵头部门及项目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试点资金,涉及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医药零售、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③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2家(含)以上实体门店,或近5年内曾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胡润中国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 LISTE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医药零售、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③在3个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实体门店,或近5年内曾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商务部及各省发布的老字号名单。

  ①零售业。包括日用百货零售、生鲜食品零售(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家用电器零售、服装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零售、家居零售、五金建材零售等,不含医药零售、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等。

  ②餐饮业。包括正餐(中式正餐、西式正餐、特色正餐等)、快餐、茶饮(咖啡馆、茶馆、奶茶店等)、小吃、烧烤等。

  ③居民服务业。包括人像摄影服务、家政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手机维修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洗浴服务等。

  包括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剧院剧场、音乐厅、美术/书法/舞蹈/声乐/乐器培训机构、工艺美术品店、艺术展览、数字艺术等文化艺术行业,以及KTV 服务、影院放映服务、游乐场服务、台球厅服务、棋牌室服务、酒吧服务等娱乐行业,也包含演出等文娱活动。

  包括景区门票销售、旅行社服务(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住宿业、研学、旅居服务、旅游列车、游购路线)体(健)业

  包括各类健身场馆(健身房、游泳馆、羽毛球馆、瑜伽馆等)、少儿体适能、篮球/足球/游泳培训机构、露营基地、冰雪运动、水上运动、射击射箭、马术、航空运动、极限运动、康养理疗服务等,也包含体育赛事等体育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IP),特指消费品、生活服务相关IP,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非遗项目等。其中,著作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且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专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已取得专利证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且在有效期内;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地理标志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且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公告;老字号应列入商务部或各省商务厅认定名录;非遗项目应列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②限商旅文体健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不含医药零售、烟草零售、成品油零售、水电气供应)。

  指在海南热带海岛的独特环境中,在中华民族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由海岛文化、黎苗文化与中原文化、南洋风情层层叠加形成的历史、人文、民俗等文化现象。

  如琼剧、海南八音器乐、海南公仔戏、海南椰雕、海南斋戏、冼夫人信俗、海口天后祀奉、海南虎舞、海南麒麟舞、海南粉烹制技艺、海南龙塘雕刻艺术、府城元宵换花节、土法制糖技艺、海南黄花梨家具制作技艺、鹿龟酒酿泡技艺、琼式月饼制作技艺、海南狮舞、海口麒麟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珍珠、黎锦、椰雕、珊瑚盆景、蝶画等特产,清补凉、椰子鸡、海南粉、老爸茶等特色美食,以及相关文学作品、名人故居、历史遗迹、风俗风情等。

  以火车、汽车、游船等交通工具为载体的交通旅游融合创新产品,串联多个代表性旅游景点的旅行路线,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为游客提供旅游、文化、娱乐、休闲等多元服务消费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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